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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廠商不當招待 監察院彈劾前桃園縣水務局副局長邱峯旭等2人

  • 日期:104-11-05

原桃園縣政府水務局前副局長邱峯旭接受廠商不當招待飲宴及洩漏採購評選委員名單;另內政部營建署工務組前正工程司兼組長葉仁博於同案中接受廠商不當招待飲宴餽贈及現金,監察院今(5)日通過監察委員陳慶財、江明蒼提案,彈劾2人,全案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監委指出,邱峯旭任內督辦工程標案期間,接受廠商不當招待飲宴及洩漏採購評選委員名單,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政府採購法、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原「桃園縣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等規定;另內政部營建署工務組前正工程司兼組長葉仁博於擔任同案工程標案採購評選委員期間,接受廠商不當招待飲宴餽贈,且收受現金10萬元,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等規定。 彈劾案文指出被彈劾人邱峯旭、葉仁博違失如下: 一、 邱峯旭部分: 被彈劾人邱峯旭於100年4月8日至103年2月17日擔任原桃園縣政府水務局副局長職務,襄助局長處理局務,久任公職,明知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規定公務員應廉潔自持、公正無私及依法行政,卻意志不堅,缺乏警覺性,於102年督辦「南崁溪河川整治及水岸營造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及「楊梅污水下水道系統第一期分支管線及用戶接管工程設計及監造委託技術服務」(下稱楊梅污水下水道設計監造標)案期間,受已退休長官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前局長劉萬里人情邀約牽線,接受京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京揚公司)總經理並為實際負責人郭肇良前後共5次之不當招待飲宴且至有女陪侍之酒店消費(詳下表),事後未簽報其長官及向政風單位報備;復未嚴守秘密,洩漏「楊梅污水下水道設計監造標」案採購評選委員名單,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4條第1項、第5條、第6條前段;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2項;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第1項前段、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4條、第7條;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第4點、第5點第1項;桃園縣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3點、第7點第1項、第8點、第11點等規定,情節重大。 二、 葉仁博部分: 被彈劾人營建署工務組前組長葉仁博,受邀擔任前揭標案之採購評選委員,本應依據法令、專業及良知,公正執行職務,不受任何請託或關說,惟其於「楊梅污水下水道設計監造標」案評選日前接受郭肇良到府拜訪及禮品餽贈,已知請託內容,繼而於評選會將該公司評為序位第1,事後復接受郭肇良飲宴招待(消費1萬6,900元),又收受郭肇良交付之10萬元現金,均未簽報其長官及向政風單位報備,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第4點、第5點第1項、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5點第1項等規定,核有嚴重違失。